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
《湖北省*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
《湖北省*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县人民*,省*各部门:
《湖北省*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已经省人民*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9月26日
湖北省*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6〕51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全国一体化在线*务服务平台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8〕2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和《省人民*关于印发湖北省大数据发展行动计划(2016—2020年)的通知》(鄂*发〔2016〕49号)、《省人民*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促进*务信息资源整合和利用,加快*数字化转型,提高*治理能力和服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务信息资源,是指*务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文件、资料、图表和数据等各类信息资源,包括*务部门直接或通过第三方依法采集的、依法授权管理的和因履行职责需要依托*务信息系统形成的信息资源等。
本办法所称*务部门,是指*部门及法律法规授权具有行*职能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
第三条 全省各级*务部门间*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包括因履行职责需要使用其他*务部门*务信息资源和为其他*务部门提供*务信息资源的行为,以及共享平台管理机构对归集的*务信息资源的管理使用活动,适用本办法。
申请公开的*务信息资源所承载的*信息,适用*信息公开的有关规定。涉及国家秘密的*务信息资源管理按照有关保密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 *务信息资源共享要遵循“统筹规划、统一标准、集约建设、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基本原则,强化部门协同配合,促进数字*建设。
第五条 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组织领导、协调监督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审定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管理制度,组织建设并管理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以下简称共享平台),协调*务信息资源共享,对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开展检查评估和业务指导。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全省*务信息资源制度标准宣贯、目录管理、共享平台建设和运维工作;负责做好国家共享平台数据的申请、代理工作。
第二章 资源目录管理
第六条 *务信息资源目录是实现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和业务协同的基础,是各级*务部门间信息资源共享的依据,应当明确数据资源的分类、责任方、格式、属性、更新时限、共享类型、共享方式、使用要求等内容。全省实行统一的*务信息资源目录管理。
省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求负责制定全省《*务信息资源目录编制指南》等相关制度标准。
各级*务部门应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标准规范,依托省、市两级共享平台编制、维护本部门*务信息资源目录,并在有关法律法规作出修订或者行*管理职能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本部门*务信息资源目录。
第七条 *务信息资源按共享类型分为无条件共享、有条件共享、不予共享等三种类型。
可提供给所有*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务信息资源属于无条件共享类。
可提供给相关*务部门共享使用或仅能够部分提供给所有*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务信息资源属于有条件共享类。
不宜提供给其他*务部门共享使用的*务信息资源属于不予共享类。
第八条 *务信息资源应“以共享为原则、不共享为例外”,资源共享和目录编制工作须遵循以下要求:
(一)凡列入不予共享类的*务信息资源,必须有法律、行*法规、部委规章或**、国务院*策依据。
(二)人口信息、法人单位信息、自然资源和空间地理信息、社会信用信息、电子证照信息等基础信息资源的基础信息项是*务部门履行职责的共同需要,必须依据整合共建原则,按照物理集中的方式建设,保障统筹管理、动态更新,在部门间实现无条件共享。基础信息资源目录由基础信息资源库的牵头建设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三)围绕经济社会发展的同一主题领域,由多部门共建项目形成的主题信息资源,包括全民健康保障、全民住房保障、全民社会保障、药品安全监管、食品安全监管、安全生产监督、市场价格监管、金融监管、能源安全监管、生态环境保护、信用体系建设、应急维稳保障、行*执法监督、民主法治建设、执*能力建设、投资管理、公共资源交易等,应通过各级共享平台予以共享。主题信息资源目录由主题信息资源牵头部门负责编制并维护。
第三章 共享工作体系
第九条 共享平台是管理*务信息资源目录、支撑各级*务部门开展*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的关键信息基础设施,按照省、市两级部署,依托省*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务云为主互联构建。
第十条 *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体系由数据共享服务的提供部门、使用部门及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共同组成。
第十一条 提供部门负责通过共享平台注册、发布数据服务,与本部门共享目录挂接;负责对本部门有条件共享资源,以及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进行使用授权。
第十二条 省、市两级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负责统一受理本级*务部门和下级共享平台的数据使用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规范性检查;负责统一向本级提供部门和上级共享平台转交申请材料,跟踪、督促授权进展,答复授权结果;负责对不需要管控参数的无条件共享资源直接授权。
第十三条 使用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明确使用用途,提出共享平台数据使用申请,列明申请理由,获得授权后,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授权的方式、范围使用数据,满足部门履职需要。
第四章 数据提供
第十四条 *务部门提供数据应遵循“一数一源”的原则。各部门从共享平台获取的数据,不得擅自提供给其他部门或单位使用。
第十五条 *务部门应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将需提供的数据进行电子化记录、存储和利用,为*务信息资源共享创造条件。
第十六条 *务部门应按照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方式提供数据;条件暂不具备的,经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批准,可采用非在线文件交换方式。
第十七条 *务部门应按照*务信息资源目录规定的时限提供数据,保障及时更新。
省、市两级共享平台获取数据后应及时进行质量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通知提供部门更正。
*务部门间提供数据不一致的,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会同提供部门共同核实。
第五章 数据使用
第十八条 *务部门通过共享平台查询检索*务信息资源共享目录,根据履职需要,提出数据使用申请。省内的共享数据原则从省共享平台获取,跨省共享数据从国家共享平台获取。共享数据的申请、受理和授权环节通过共享平台线上办理。
第十九条 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于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申请材料的规范性检查。同意受理的,将数据申请材料转交提供部门进行办理。不予受理的,应说明具体原因。
第二十条 提供部门收到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提供部门回复授权意见后1个工作日内告知使用部门。
第二十一条 由共享平台直接授权的数据,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的3个工作日内完成授权。不同意授权的,应说明具体理由。授权结果应同步告知提供部门。
第二十二条 授权时限以共享平台记录时间为准,提供部门不得以未收到纸质申请为由,拒绝或拖延办理数据共享申请。
第二十三条 使用部门对获取的共享数据有疑义或发现有明显错误的,应通过共享平台及时反馈。提供部门应及时校核,数据确实有误的,应及时更正。校核期间,数据涉及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业务时,如已提供合法有效证明材料,受理单位应照常办理,不得拒绝、推诿或要求办事人办理信息更正手续。
第二十四条 使用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按照授权的方式和范围使用数据,不得用于授权范围之外的信息系统,不得直接或间接改变数据形式后提供给第三方,也不得用于其他目的。
第六章 监督保障
第二十五条 对共享条件、申请理由、授权结果等存在意见分歧的,由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提请同级*相关职能部门协调解决。
第二十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定期公布授权办理、数据调用和数据可用性等情况统计信息。对于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数据授权、数据服务中断对使用部门业务造成较大影响等情形,省大数据管理机构应及时报请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相关市(州)和部门整改。
第二十七条 提供部门、共享平台建设运维管理部门、使用部门应遵循“谁提供、谁负责,谁流转、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要求,加强安全传输、访问控制、授权管理和全流程审计等*务信息资源共享全过程的安全管理和防护。
第二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全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纳入*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
第二十九条 *务信息资源共享相关工作经费纳入*务部门年度工作预算予以保障。
第三十条 审计部门应依法履行职责,在全省推动*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中发挥监督作用,监督专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
第三十一条 各级*务部门应建立健全*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管理制度,明确目标、责任和实施机构。各级*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务信息资源共享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各*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级*相关职能部门通知整改;未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整改的,应将有关情况上报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
(一)未按要求编制或更新*务信息资源目录;
(二)未向共享平台及时提供共享数据;
(三)向共享平台提供的数据和本部门所掌握数据不一致,未及时更新数据或提供的数据不符合标准规范、无法使用;
(四)将共享信息用于履行本单位职责需要以外目的;
(五)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三十二条 违反规定使用或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务信息的,按国家有关法规或国家保密规定处理;构成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其他部门或单位*务信息资源共享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湖北省*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全省*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推动*务信息资源整合,提升*治理能力和公共服务水平,提高财*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务信息系统整合共享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7〕39号)、《省人民*关于印发深化“互联网+*务服务”推进“一网、一门、一次”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鄂*发〔2018〕2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部门*务信息化项目的规划、建设、验收、安全保障和监督考核等,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务信息化项目是指由*投资建设、*与社会企业联合建设、*向社会购买服务或需要*资金运行维护的,用于支撑*务部门履行管理和服务职能的各类项目,包括大数据、信息化应用系统(含办公自动化系统、管理信息系统、应用集成系统、数据库系统等)、信息网络及软硬件支撑系统、信息资源开发利用和信息安全等新建、扩建或改造升级的项目。
第四条 *务信息化项目管理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汇聚整合、共享开放、有效应用、保障安全的原则。
第五条 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全省*务信息化建设的组织领导、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指导监督工作。在项目立项前,省数字*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信息化项目共享整合方案和共享目录进行审核。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对涉及固定资产投资的*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立项审批。
省财*厅负责*务信息化项目的预算评审、*采购监管、项目建设和运维经费的统筹安排以及资产监管。
省审计厅负责对*务信息化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省国家保密局负责涉密项目有关事宜的审查确认,对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保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承担省*务外网平台、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省*务服务网和信用平台等重要项目的运行维护管理工作,负责省*务数据归集、整合、共享、开放、应用管理等工作。
省直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州)、县(市、区)的项目建设指导,统筹制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的总体要求和标准规范。市(州)、县(市、区)应根据项目的总体目标、整体框架、建设任务等,做好与省直部门的衔接配合。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第六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编制省级*务信息化发展规划,省直部门根据发展规划编制年度实施计划,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备案后才能申请项目立项和运维经费。
对统筹集约不到位、安全方案不合理、共享开放不明确等不符合要求的项目,省发展改革委和省财*厅不得安排建设和运行维护经费。
第七条 项目建设必须符合国家和省*务信息资源共享要求,通过第三方测评及等级保护备案,建设单位方可组织验收。项目验收材料应包括领导小组办公室项目审核意见。
第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加强省、市(州)两级基础设施的统筹规划,推进全省电子*务网络、*务云、共享平台、容灾备份中心等基础设施共建共用。
*务云由省级*务外网平台和楚天云、市级*务云为主互联构建,为全省网上*务服务提供支撑。
第九条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各级行*机关不得新建业务专网;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需要新建业务专网的,应当征求领导小组办公室意见。
省直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已有业务专网进行合理分类,并入电子*务外网或电子*务内网。
第十条 省直新建的非涉密信息系统,应当依托省*务云平台进行集约化建设部署;已建、在建非涉密应用系统应加快向省*务云平台迁移;已建行业云纳入省*务云平台统一管理;市级*务云平台按省级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并与省*务云平台互联互通。
第十一条 省直部门应当定期清理与实际业务流程长期脱节、功能可被其他系统替代以及使用范围小、频度低的信息系统,将分散、独立的部门内部信息系统进行整合。
未充分利用*务信息化基础设施,无法实现与省*务信息资源共享平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信息系统,原则上不再批准建设。对未按照要求进行系统整合和数据对接的信息化项目,原则上不再拨付运维经费。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十二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省*务外网、省*务信息资源安全管理。建立数据共享的日常监管机制,定期开展安全等级保护测评。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开展网络与信息安全风险评估,严格落实等级保护、分级保护和国家密码管理的要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运行密码保障系统并定期评估,切实保障*务信息化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制定有关*务信息化安全事件的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发生危害网络安全事件时,应当将处置情况和相关记录保存,并按照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四章 监督考核
第十五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负责对*务信息化项目进行监督检查。监督检查中发现违反国家及省有关规定的,应当责令项目建设单位限期整改或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对拒不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可对其进行通报批评、暂缓拨付建设资金、暂停项目建设,直至终止项目。
第十六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领导小组办公室、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隐匿或瞒报。
第十七条 省大数据管理机构组织制定*务信息化管理考核办法,对省直部门开展年度工作绩效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下一年度*务信息化项目审批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市(州)、县(市、区)人民*可参照本办法,制订相应的管理办法。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