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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策》 的通知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于印发《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策》 的通知

分类:
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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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发布时间:
2018/11/12 10: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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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各相关单位:

     经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研究同意,现将《东湖高新区关于促进企业上市的若干*策》印发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

                                                                            2018年10月30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的十九大精神和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东湖高新区资本市场发展,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境内外上市融资,促进东湖高新区经济高质量发展,特制订本*策。

     第一条  给予上市奖励。鼓励东湖高新区企业A股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奖励分为基础奖励和追加奖励两部分。基础奖励300万元,可分阶段兑现(其中:完成报辅奖励100万元、完成向中国证监会报送材料奖励100万元、成功上市奖励100万元),亦可在成功上市后一次性兑现。若A股上市公司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境外上市,最高给予400万元奖励。对成功境外上市的企业一次性给予300万元基础奖励,若首次募集资金(扣除发行费用)的80%以上投资于东湖高新区的再给予一次性100万元追加奖励。 

     企业在A股、境外均实现上市的,可同时享受A股上市奖励和境外上市奖励。企业由场外交易市场(新三板、四板)转至上市的,差额享受此项*策,扣除已享受的场外交易市场挂牌奖励。

     第二条  积极引进上市公司。鼓励外地上市公司迁入东湖高新区,对已在境内外上市的外地公司将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区的,可通过“一企一策”方式给予专项的综合支持*策,综合奖励额度不低于600万元。

     支持东湖高新区企业“买壳”“借壳”上市,上市后将上市公司注册地及纳税登记地迁回东湖高新区的,一次性奖励500万元。

     第三条  鼓励企业进行股份制改造。对上市“金种子”企业在股改过程中,按规定历年积累的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股票发行溢价除外)进行转增股本,按转增股本额5%的比例给予奖励,奖励总额不超过其转增股本所形成的地方经济贡献(市区两级)。

     上市“金种子”企业改制涉及产权变更过户且实际控制人及其控股股东没有发生变化的,可直接变更企业名称,按规定标准只收取工本费,全面落实国家收费基金的优惠*策;因历史原因未办理产权证并无争议的,依法补齐产权证并列入企业资产,收费项目按规定的最低收费标准征收。

     第四条  鼓励企业并购重组。鼓励“金种子”企业通过并购重组做大做强,对其并购重组产生的法律、财务、资产评估等中介服务费给予50%补贴,每家企业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累计补贴金额不超过200万元。

      第五条  加大金融支持力度。给予上市“金种子”企业贷款贴息,对“金种子”企业贷款按同期基准利率的50%给予利息补贴,每家企业每年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鼓励“金种子”企业开展股权融资,按股权融资额的1%给予奖励,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鼓励各商业银行优先支持“金种子”企业发展,为“金种子”企业提供信用贷款、知识产权质押贷款、并购贷款、贸易融资等金融服务。

      第六条  完善上市“绿色通道”。高新区各部门、各单位要主动服务、勇于担当,积极为企业改制上市创造条件,消除企业上市后顾之忧。对“金种子”企业上市过程中涉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和碰到的困难,各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及时给予*策指导,积极帮助企业规范整改,通过“特事特办”“一事一议”等方式研究灵活的解决办法,依法依规前提下妥善解决企业上市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避免对企业上市造成不利影响。高新区各部门涉及上市“金种子”企业审批事项或出具相关证明的,应简化流程、优化服务,采取“直通式”“一站式”方法加快办理速度,在收到企业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或明确办理意见,金融办(上市办)进行协调督办。对积极解决企业上市历史遗留问题和困难的部门及相关负责人给予尽职免责。

     第七条  支持企业开拓市场。鼓励上市“金种子”企业开展品牌推广活动,对上市“金种子”企业产品广告费给予20%补贴,每家企业每年补贴金额不超过100万元,补贴时间不超过3年。

     第八条  鼓励引进和培育专业人才。鼓励上市“金种子”企业招聘高水平财务总监、董秘人员,对通过具有资质的猎头招聘具备上市公司工作经验的财务总监、董秘人员,对其发生的猎头中介费用给予50%补贴,单次不超过10万元,每家企业享受补贴累计不超过2次。

     鼓励上市“金种子”企业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尽早取得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资格证书,对“金种子”企业董秘、证券事务代表参加由沪深交易所举办的董秘资格培训取得证书后给予50%培训费补贴,每家企业累计不超过2人(次)。

     第九条  加强*策协同。上市“金种子”企业募集资金在示范区内投资或新建符合国家产业*策和土地*策的项目,优先安排供地和办公用房,优先办理项目立项、核准或备案手续。同等条件下,东湖高新区内的产业*策、人才*策、金融*策等各项*策性扶持资金优先向上市“金种子”企业倾斜,东湖高新区的重点工程、示范项目优先面向上市“金种子”企业采购。优先推荐符合条件的上市“金种子”企业申报国家和省市项目资金、参与国家和省市*采购,对“金种子”企业开发的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给予重点支持。同等条件下,积极推荐金种子企业或负责人参与评先评优。高新区各部门、园区办在各自职能范围内对上市“金种子”企业给予重点支持,形成合力,促进“金种子”企业快速发展。

     第十条  加强综合服务。加强对上市后备企业分类指导和专项培育,指导企业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规范水平。联合知名企业、上市公司、高校院所等机构,搭建上市后备企业互帮共促服务平台,组织行业对接、交流、培训、论坛等活动,帮助上市后备企业对接和整合行业上下游资源。联合交易所、银行、证券公司、股权投资等机构,搭建上市后备企业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开展项目路演、投融资对接等活动,拓展企业与金融机构双向对接渠道。

     本*策由东湖高新区管委会金融办(上市办)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有效期3年。本*策与《东湖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关于推动科技金融改革创新的若干*策(试行)》(武新规〔2016〕4号)有不一致的,以本*策为准。本*策所指上市“金种子”企业,是指经东湖高新区管委会相关程序认定为“金种子”企业的上市后备企业。“金种子”企业从完成股份制改造开始享受本*策,与示范区其他*策有重合的部分不得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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